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维护管理好城市防洪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防洪设施应经常检查,加强维修养护。遇有防洪设施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