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管理、维修、养护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护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掏、疏浚、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