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