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