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