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