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设在域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拦、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对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