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