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