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贷款、依法征收税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以及受益单位自筹和依法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