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土地市场依法受让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