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