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七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对下列领域进行投资:(一)先进制造业;(二)现代物流业;(三)金融保险业;(四)旅游业;(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六)服务外包业;(七)商贸业;(八)环保产业;(九)现代农业;(十)文化创意产业;(十一)国家政策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