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