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六章 投诉受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二)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举报、投诉;(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四)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台纠纷时,可以委托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助调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