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捐赠名义向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摊派、募捐。

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