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四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公立医院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经厦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在其证明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的,予以补检所缺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