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四十一条有效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在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依照选举法参加选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