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