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本市投资创业或者就业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五年内有效的居留签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