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为台湾同胞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和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