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提供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