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