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有三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市场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