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场开办者不得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需要提高租金、费用的,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