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十九条有效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