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