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第十三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