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有效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三)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