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第十二条有效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