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