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第十一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