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第十条有效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四)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