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