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举办音像制品展销等临时性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十五日前,向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参加展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举办音像制品展销活动的,不必另行申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