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不得进行音像制品的营业性放映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