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将音像制品的经营报表送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