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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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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已修改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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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