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