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市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的,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征求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