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宗教院校招生,必须坚持招生条件,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