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支持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