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市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