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举办超过日常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依法应当取得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需要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办上述活动的宗教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