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参加宗教活动,家庭信教成员也可以在本人的家里过宗教生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