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根据不同规模,应当事先征得区、县或者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