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宗教组织可以接受个人和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包括遗赠)。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以及捐款,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非宗教组织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各类宗教性的捐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