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组织可以接受个人和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包括遗赠)。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以及捐款,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宗教组织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各类宗教性的捐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