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分立、迁移,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或者离任以及变更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