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当向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信仰习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