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