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