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应当经市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