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凡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