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市有关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应当报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