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其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