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